从案例看欧洲法院对绝对禁止注册欧共体商标范围的解释

从案例看欧洲法院对绝对禁止注册欧共体商标范围的解释

孙文杰

在欧盟国家,商标处于平行的保护状态.欧盟各成员国的内国商标法保护该国注册商标,但内国商标法经修订现统一执行欧盟商标指导令的有关条款(1988年12月21日的第一次会议之指令)。而共同体商标(CTM)则需遵守1993第40/94号条例(欧洲商标条例)。共同体商标是指由欧洲统一市场协调局(OHIM)注册的在欧盟所有国家获统一保护的商标.

欧洲法院系CTM争议的最终的解决途径。各国执行指导令发生歧义时也需以欧洲法院解释为准.在欧盟,无论是CTM还是内国商标,有三种情况下是被绝对禁止注册的.1.不符合商标定义的.2.不具可注册性的即无显著性的, 带有描述性的,普遍性的符号. 3.违反公共利益,道德,法律,欺骗性的或违背信用原则的.这些条款规定在条例第7条(适用于欧共体商标),商标令的第3条(适用于各内国商标)及各国依据该条修订的相应的内国商标法条文中.

CTM在条例的第4条中被定义为:“一个欧共体商标可以包括任何表现为图形的符号,特别是单词,包括个人姓名、设计、字母、商品或包装的外形,条件是这些符号可以把一个供应商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供应商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各内国商标的定义与此相近但可能更详尽,从定义看商标的本质是其显著性.条例的第7条(1)(b)项又作出了进一步的重复解释:如果商标不具有足以区分的特性就不能被注册。条例的第7条(1)(c)项认定的描述性标志为:“它们不包括一些在商业上标明产品或所提供的服务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原产地和生产日期或者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特征的符号或标志。”这些标志由于具有描述性或普遍性的特征,因此不能被注册为CTM.第7(1)(d)规定不被注册的普遍性符号或标志还有:“在现行语言或现实中的习惯,以及以成为贸易惯例的.”“外形商标不得以商品的天然形状”等. 因上述规定较原则, 许多情况需欧洲法院解释.

在中国,用英文字母或英文字母的组合来申请商标是被公司们广泛接受的,但是如果申请提交给欧洲商标注册机构时,应当注意其商标的描述性.例如jumbo(巨大),mini(细小), best(最好), 24hours service(24小时服务)或slimming & fit(苗条) 可能会被拒绝用来作健身设备的商标。一些情况显示在英国,这个母语是英语的国家,英文字母商标常引发问题,这些问题可能由法官作特别解释。现仅举几例

1、 描述性商标

在1998年一个申请者向OHIM提交了把词的组合BABY.DRY(婴儿.干爽)注册为婴儿尿布的CTM的申请。OHIM拒绝注册此描述性商标因为这个词的组合描述了此产品的“潜在”目的是“保持婴儿干爽”.但欧洲法院不以为然,这个案子在ECJ(欧洲法庭)上诉中,法庭认为条例之所以禁止把纯粹描述性符号或标志注册为商标是因为它们与被描述的商品或服务通常没有区别,因此不能满足商标应具有的区别性和显著性。法庭进一步认为判定词的组合需要遵守以下步骤的指导:

(1) 它是否满足条例的第4条?

(2) 从顾客的角度,它是否“可能或在某一本质特征的方面与商品或服务类别的通常用途相区别”?

(3) 它是否是通常用来表示商品或服务或本质特征的种类、质量、数量等?

在经过以上的步骤后,ECJ认为类似BABY.DRY的词组是一种英文句法上不恰当并列,并非说英语的人在表达“保持婴儿干爽的时候”的通常语言,因而它是词汇的创作。如果它们满足第4条的要求,就不能根据条例的7条(1)(d)项拒绝它们的注册。

如果一个词的组合包括一个描述性词和一个非描述性词,它有可能被注册。如丝织品的商标“DUBOSILK”不能被认为是描述性的。因为“SILK”(丝绸)是描述性的,通用的,而“DUBO”是一个创造词。一个相反的例子也由ECJ提供,保险服务的商标“COMPANYLINE”的申请被OHIM拒绝。当上诉至ECJ时,它认为这两个词“company”(公司)和“line”(领域)是两个一般名词,表示一种行业,这种组合不具有显著性,因此ECJ支持了OHIM的决定。

2、 ELLOS 诉OHIM的案例

在“ELLOS”案例中,一个以ELLOS作为“服装、鞋袜、头饰或邮购服务的”CTM申请被OHIM拒绝了。拒绝注册的根据是因为ELLOS在西班牙语中的含义是“男性”。相应的,法庭引用第40/94号条例的第7(1)(c)条,同时结合第7(2)条“即使只是在共同体部分国家中具有不能注册性,第一段也适用”,也就是说一个西班牙语商标如果在西班牙被认为是通用词或具描述性,在其他欧共体国家即使不具该特征也不能注册为CTM.在法庭的处理结果中(判决中),它提出商标的描述性是指注册的符号与相应的商品或服务相关联而这一关联符合这部分产品或服务的消费对象的想法。在这个案例中,目标公众会是共同体内讲西班牙语的顾客群体而这些顾客的想法会认为“ELLOS”可能会指明这些商品的目的是提供给男性消费者. 该符号将申请注册的商品和服务类型之间建立起特殊而直接的联系。因此 “ELLOS”这个词的涵义与男性‘服装、鞋袜、头饰’之间的联系明显的符合第7(1)(c)和第7(2)设定的禁止条件.该案表明,一商标在共同体的某部分不具有显著性即视为在整个共同体内不具有显著性.

3、 已经使用尚不具有显著性的标志

根据欧洲商标条例的规定,指明原产地的标志不能被注册为商标,因为它不具有显著性。但是规定中有一条例外“如果商标经过使用与其他类似商品和服务之间建立了显著性(区别性),该商标的注册不应适用第7(1)(b),(c),(d)被禁止”中国的商标法有类似的规定,但是它仅把已经使用作为豁免条件,如“青岛”啤酒。而按照欧洲商标的规定,除非使用的结果使注册商标所代表的商品和服务具有排他的显著性,否则商标的已经使用不能作为注册CTM的条件。在ECJ的一个案例中,一个运动服的商标“CHEIMSEE”,也是德国一个有名的湖的名字,但是法庭认为“CHEIMSEE”作为运动服的名称已经用了相当长的时间,而且一般的消费者能认识到这个商标和某德国产品的直接联系,这个联系超过了它与这个湖的名称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使这个商标具有了显著性,因此它仍然可以被认为是有效的商标。这个案例表明商标的主要特点是它的显著性而不仅以它表明地理特征而被禁止。中国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的第11条规定了与欧洲商标条例相似的条款,但是它只是规定县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不能作商标,而忽略地理名称的使用是否能建立起显著性。

一个英国内国商标的相反案例可以用来帮助解释这个问题。一个英国糖果公司,从1985年起用“TREAT”(招待)作为它的产品标志,并且在1992年把它注册为英国商标。后经欧洲法庭认为即使这个标志在注册前和注册后一直被使用了近十年,但是“TREAT”这个词是英语国家人民每天都用的常用词。公众不把它的当作商标特征使用,而往往会说 “用糖果招待”. (TREAT YOU SOME CANDY) 因此它不具有商标必需的显著作用.

不具显著性的姓名也很难被注册. 如SMITH, OVEN, TOM等,因为他们太普遍. 欧洲商标条例规定,如果一个人任何情况下使用他本人的姓名,不构成对一个与之姓名相同的注册商标的侵权. 因为人权优先.

4. 公共利益或道德

这方面ECJ的判例不多,因各国标准及语言不一.然而各成员国商标的例子并不鲜见.如英国曾拒绝了HALLELUJAH(哈利路亚)的注册.因为他是赞美上帝的用语.早先对VITASAFE用于维生素(VITAMIN)制品的商标的拒绝,理由之一是公众会误认为“维生素安全”是官方的建议.CHINATERM申请用于塑料及玻璃容器的商标也被禁止.理由是误导公众该商品是种瓷器(CHINA).

一法国公司近年成功地将FCUK注册成服装,服饰,饮料等的商标.一些法官曾表示过强烈不满,因为所有的欧洲人均会联想到英文FUCK.注册的理由也很简单,前者是一独创,发音与后者不同.公众喜欢把FCUK念成FUCK是他们自己的事情.而该词无疑最具备商标的显著性和区别性.

由于中国已经成为了WTO的一员,欧洲委员会给予WTO成员国申请CTM的注册机会。中国企业应该注意欧共体法律和ECJ的解释,因为这些解释适用于全体成员国,而成员国的个数将达到27个。这意味着一个CMT将在27个欧洲国家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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