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济宁川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新天丰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丛勃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一案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 调 解 书
(2009)青民三初字第54号
原告济宁川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科苑路明珠花园茂林公寓7号楼2单元902户。
法定代表人于宝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存寿、姚明永,山东凯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新天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胶莱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白文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凤,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丛勃,男,196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南通路2号7号楼2单元502户。 案由: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川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新天丰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丛勃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三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丛勃支付原告济宁川海贸易有限公司补偿金人民币180万元,2009年4月15日支付50万元,同年5月至8月每月15日支付25万元,9月15日支付30万元。被告丛勃支付50万元后原告申请法院解除对被告青岛新天丰食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二、被告丛勃提供位于青岛市澳门路燕岛国际6号楼1303户房产为其履行以上给付义务的担保,由法院进行保全查封,被告丛勃违反约定逾期不付款,原告可申请强制执行该房产,并于违约之日起5日内追加支付补偿金70万元。被告丛勃可提前付款,支付全款后原告申请法院将担保物解封; 三、原告对被告青岛新天丰食品有限公司出口的258个货柜的货物不再追究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21546元,减半收取1077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 艳 华
审 判 员 邱 松
代理审判员 王 洪 海
二OO九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 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