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古尚广告艺术建设有限公司与青岛鲜花盛开摄影店、赵慧萍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7)青民三初字第205号

原告成都古尚广告艺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春熙路东段1号。

法定代表人赵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海清,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青岛鲜花盛开摄影店,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向阳路51号。

法定代表人赵慧萍,该公司经理。

被告赵慧萍,女,青岛鲜花盛开摄影店法定代表人,住青岛市李沧区向阳路5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古尚广告艺术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鲜花盛开摄影店、被告赵慧萍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古尚广告艺术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成都古尚广告艺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秦艳华

代理审判员 邱 松

代理审判员 王洪海

二00七年十<?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林鸿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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