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特曼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青岛海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8)青民三初字第20号
原告贝特曼工程技术有限公司(Bateman Engineered Technologies Limited)。住所地1 Kramer Road, Bedfordview,South Africa. 法定代表人博迈锐(Marius Both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五四,北京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 雷,北京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海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办事处南姜村。 法定代表人钟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永刚,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技术合同纠纷。 本院审理的原告贝特曼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海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青岛海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须于2008年4月11日之前向原告贝特曼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5万美元; 二、被告青岛海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若未能按上述第一款履行,其应自2008年4月11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贝特曼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10万美元和年利率7%的利息; 三、被告青岛海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按照上述第一款履行完毕后,原告贝特曼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放弃剩余5万美元的债权。; 案件诉讼费人民币11323元,减半收取5661.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艳华
代理审判员 邱 松
代理审判员 王洪海
二00八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林鸿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