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安达奇泉饮料有限公司与宋金华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8)青民三初字第30号 原告青岛安达奇泉饮料有限公司,住所胶州市张应镇东安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安秀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振法,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宋金华,男,汉族,住胶州市胶西镇宋戈庄村14号。 案由:侵犯商标专用权 原告青岛安达奇泉饮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宋金华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该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保证今后不再生产涉嫌侵权产品(涉嫌侵权产品图片附卷); 二、被告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次性赔偿原告一万三千元; 三、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其他费用均由原告承担。 案件诉讼费人民币一千零五十元,减半收取五百二十五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艳华
代理审判员 邱 松
代理审判员 王洪海
二00八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林鸿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