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安达奇泉饮料有限公司与宋金华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8)青民三初字第30号

原告青岛安达奇泉饮料有限公司,住所胶州市张应镇东安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安秀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振法,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宋金华,男,汉族,住胶州市胶西镇宋戈庄村14号。

案由:侵犯商标专用权

原告青岛安达奇泉饮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宋金华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该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保证今后不再生产涉嫌侵权产品(涉嫌侵权产品图片附卷);

二、被告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次性赔偿原告一万三千元;

三、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其他费用均由原告承担。

案件诉讼费人民币一千零五十元,减半收取五百二十五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艳华

代理审判员 邱 松

代理审判员 王洪海

二00八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林鸿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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